社会对公平的理解并不处在同一层面上,当人们对公平的大声疾呼时,其实内涵并不一致。
对教育考试而言,公平是原则而不是根本目的。对公平有不同层面的理解,公平所维护的目标包括现代化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国家的稳定及对祖国早日强盛的追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公平体现在机会均等与人的平等权利方面,不少形式上的公平事实上并不公平。所以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相对的公平性”概念。
对教育考试而言,公平的前提是既可测且可量度。为之,政策的界定与分数挂钩,比如什么条件降多少分;不待说每年题目难度不一,甚至有的不同年份考试满分的总分都相差若干,优录加分的具体意义并不等值,更不待说一个三好学生加10分与一个科技发明的加10分是否等量齐观。我们无法对许多学生的操行品德进行量化,而人才的德育要求对今天及国家的未来的重要作用不言自明。在现在的录取办法上,不能量化就意味着淡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大的代价;又如命题时追求评分的人为因素的减少,大量使用客观题,尤其在语文考试中也大量使用客观题,学生应试时不少情况下是对答案刻板化的记忆,外界反映这窒息学生的创造意识;又如为了量化,对各类人才选拔只有很少几把尺子,使一些“异才”,“怪杰”无缘被选进学校。就连作为高考招生制度缺陷的非常好的补充——保送生制度,由于不良风气干扰其公平性体现,也不得不来一个全国的“综合能力”的统一考试。
勿庸置疑,教育考试为了公平而付出代价是必须的,但这代价却成为人们反对考试制度的藉口。从达成选拔及育人目的而言,为了“公平”所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
究其实质,公平与效率是有冲突的。客观地选拔人才,一次面试,一篇文章,一次表演,或者公正的班级教师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推荐人才,但面对的是全国同龄人都在学类几乎同样的教材,要把他们公平地选拔出来,把许多并不很好测试的东西用现有的手段短时间去完成大范围中大批量的选拔任务,走向刻板划一,因而丧失部分的公平也在所难免。犹如把成长各异的树干按统一型号归并成几个圆型或方型,而将其特点或部分材质加以忽略;更不待说对新一代人的选择与评价。
任何公平的追求都不能超越时代,这容易理解,但公平是有范围与条件限制的则较少人谈及。
施考条件、考试试卷及考试纪律方面的公平性更有实现的保障。客观性与尺度一致性,这里面不存在变通与个别对待的问题,对考生提供的关爱,考试时间与要求都可以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平,考生应考心理调试及考生当时的身体状况只能由参考者自己负责。在实施考试时,只有在不影响广大考生正常答题的前提下,从严治考,把一切舞弊违纪现象消除才是最大意义上的公平,施以现代化条件与手段,创设良好应考环境使考生不萌发侥幸心理,对所有违纪现象都能及时察觉与客观记录,以利及时按规定处理,都是对公平的维护,但比之施考,招生考试其它方面就只能是相对的公平。录取过程中,除了分数之外,还必须有志愿因素的考虑,不谈及填志愿时对有关学校、专业的真实了解与比较,仅就志愿填报的可靠性而言,也只能是机会均等,背对背填准与自己分数位置最接近且自己满意的志愿谈何容易。而在上线考生中,志愿的有效性超乎了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性,偶然性起的作用至关重大,二志愿与一志愿在提档分数的差距上很难给出严密的论证,又不得不勉强而为之。这种意义上的公平与施考的公平就不是一个水平线上的了;又如一所高校有一个自然的投档分数标准,而该校的专业之间水平上又有相当的悬殊,重点学校某些专业办学水平低于一般院校某个相同专业水平的事也不鲜见,而重点分数线与一般本科录取线相去甚远。
清醒地看待教育考试的公平性的范围,合理地宣传教育考试公平性原则,在当前教育考试中是应当注意的。
我们正视“公平”的相对性,恰恰是为了悍卫和追求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的公平性;而不是放弃追求。只是要权衡利弊,突出重点,在施考中进一步加强有关措施,而在招考过程中,使公平性更是有对考生及其家长的“终极关怀”,即对他们人文精神的关怀,这对培育人们的法治意识是颇有助益的。
(作者系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研究员)